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881民初805号
原告: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漳平市桂林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789049986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平市方圆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万成家天下****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5049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漳平市天泽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原告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立案。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430.34元,减半收取计2715.17元,由漳平市天台林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余京德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敏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