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民终1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菁城街道和平北路284号万成家天下A3-13幢203、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816668504901。
法定代表人:李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钦,福建坤朗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永泉,男,195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漳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军、丁书岩,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建正盛无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平市富山工业园区白沙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5939042X7。
法定代表人:任立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天和、余贤燕,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上诉人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永泉、福建正盛无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2020)闽0881民初11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21元,减半收取5360.5元,由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傅胜荣
审 判 员 严建锋
审 判 员 吴英琼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邹 晖
书 记 员 张 雯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