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87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平市菁城和平北路284号万成家天下A3-13幢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5号5楼l单元之三。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认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