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213民初871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平市菁城和平北路284号万成家天下A3-13幢203、2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所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165号5楼l单元之三。 法定代表人:***。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林认真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