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皖1221民初6568号
原告: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街道嵩屿南二路99号8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6868682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弘大(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凯,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本院受理原告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需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