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闽民申13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街道嵩屿南二路99号810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朝能,福建欧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8民终11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按照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且双方当事人没有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