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发、某某、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民申231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发,福建吉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发,男,1967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嵩屿街道嵩屿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林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祥霖,男,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发以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北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杭建设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闽08民终15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二审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证据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作为出借人的**发应当提供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其已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从**发一审庭审陈述来看,其通过现金支付了三四次,其中最多一次是其妻子从银行取出的现金,每次给的现金累加起来才3万左右,***当庭表示没有收到**发现金,**发也没有提供取现的取款凭证。**发长时间不向***主张权利可说明本案借款没有实际履行,长达9年时间里没有要求***还本付息,这对于已有负债(已涉多起诉讼且不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已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发而言也是极其不符合常理的事,《借条》和短信不是“支付借款”的直接证据,它们之间不能形成证据链。此外,二审判决还存在超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情形。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发主张***、北杭建设公司共同向其借款6.5万元,提交了***签名及加盖北杭建设公司印章的《借条》予以证实并作出了合理说明,因案涉借款金额不大,故**发陈述以现金方式支付符合常理。***虽否认有借到款项,但从**发发给其短信内容来看,**发多次要求***偿还款项,***均未予以否认,反而是承诺会还或者在何时偿还,且***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在短信中所提及的款项是其他款项而与本案借款无关,故原审认定案涉借款已实际支付并无不当。***申请再审称**发在原审中陈述通过现金支付了3万多元,但该说法并无依据,**发在原审中仅是陈述分几次交付,因此***该主张不能成立。***申请再审还主张原审存在超出诉讼请求、适用法律错误、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情形,但均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也未作出相应的具体说明。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高 晓

审 判 员  念保源

代理审判员  许舒可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真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