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1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渤海十一路教育大厦15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了(2022)京0115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于2022年5月1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102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