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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5财保167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十一路渤海十一路教育大厦15楼15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榆昌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作出了(2022)京0115财保6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账户。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通过邮寄的方式于2022年5月13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经审查,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申请人****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71022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