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24民初3059号
原告:***,男。
被告:陕西盛凡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乾县城关镇街道办事处浩泽北路。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佑路8号。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陕西盛凡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陕西盛凡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赔付原告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以鉴定结果出具后明确);2、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2020年9月左右原告进入被告陕西盛凡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上班,为该公司铆工。2022年2月18日原告在工作中意外受伤,导致原告左侧股骨骨折、左股骨髁间骨折、***5远节趾骨骨折、左下肢软组织压擦伤,随后在西安市红会医院手术治疗、乾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陕西盛凡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在前期医治期间比较配合,但原告出院后与被告陕西盛凡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多次协商未果。又,被告陕西盛凡钢结构建设有限公司为原告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投保有意外伤害保险,故诉讼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诉本案应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该纠纷属于劳动仲裁前置。原告并未进行上述前置程序,而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本案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四)、第一百二十七条(四)、第一百五十七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0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薛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