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30855号
原告:陕西诚工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理人:杜宝宝,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理人:张勇。
原告陕西诚工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诚工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受理案件、缴费通知书后,未在接到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陕西诚工企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岩
二0二一年 十 月 十二 日
书 记 员 李 玺
打印:相丽华 校对:李 玺 2021年 月 日送达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