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1289号之二
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贾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辛,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垸,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33元(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216.5元,由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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