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1289号之二
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贾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辛,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垸,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33元(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8216.5元,由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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