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22民初1289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四路12号1栋1单元17层1707室。
法定代表人:贾锦,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晟辛,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井垸,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丈八东路123号裕昌太阳城8幢3单元27层327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3395T。
法定代表人:张勇,公司总经理。
2022年5月7日,本院依法作出(2022)陕0122民初1289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人民币1254110.5元,或查封其名下相当价值的财产。(冻结期限自2022年5月7日起至2023年5月6日止)。
现因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现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资金人民币1254110.5元的冻结,或查封其名下相当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申请人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光炜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良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