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22民初3129号
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瑞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0元,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八德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