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陕0428执511号
申请执行人:咸阳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财务。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咸阳新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根据本院作出的(2022)陕0428诉前调书6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事项: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2361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8月1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陕0428执51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