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402执保81号
申请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402民初543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管理委员会银行账户存款3651123.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户内3651123.64元(冻结期限:2022年7月11日-2023年7月11日)。(2022)陕0402民初543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保全事项已全部实施,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2023年2月6日本院作出(2022)陕0402民初5432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决:解除了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解除了意景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行陕西省分行西安南大街支行账户内1074093.2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2023)陕0402执保81号已解除保全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赟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