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财保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XX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楼(国税家属院)中单元1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01。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3XXXX。
法定代表人:张X。
西安XXXX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9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56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1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西安XXXX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8977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568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