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晟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西某某照明器材有限公司与陕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1财保39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XXXX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楼(国税家属院)中单元1层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01。 法定代表人:李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33XXXX。 法定代表人:张X。 西安XXXX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91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568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2023年1月9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西安XXXX器材有限公司与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主持下已达成调解,本院已作出(2022)陕0111民初8977号民事调解书,现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陕西XX**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55684元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