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8民初526号
原告:郑建国,男,1974年2月13日生,汉族,甘肃省清水县人,住甘肃省清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祥,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鸿,江苏秋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80年2月4日生,汉族,安徽省淮北市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江苏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745363770Y,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郑建国与被告**、江苏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原告郑建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建国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刘增刚
书 记 员 俞惠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