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640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五洲公路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时代大道1-1-22号。
法定代表人:周文久,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钜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06号802室。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新超,江苏衡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五洲公路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钜联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2021)苏0311民初3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本院通过邮寄送达传票方式传唤各方当事人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10:00到本院第三十八法庭开庭,上诉人徐州五洲公路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未按时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经本院传票传唤,上诉人徐州五洲公路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应诉,应当按照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徐州五洲公路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151元,减半后收取4575.5元,由上诉人徐州五洲公路港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善军
审 判 员 汪佩建
审 判 员 张 洁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方 耀
书 记 员 倪 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