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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南京君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原审被告江苏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南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民终26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君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浦口区明发新城中心******。
法定代表人:高秋燕。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道余,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iv>
法定代表人:李迎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欣,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宇恒,江苏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京中南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麒麟街道袁家边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毕兴矿。
上诉人南京君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钜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京中南花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5民初111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旭东进行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君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南京君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5393元,减半收取2697元,由上诉人南京君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旭东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