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02执614号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临时负责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日作出的(2017)皖0602民初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5日向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54956.8元及相应利息(自2013年9月14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至款项付清时止),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7年8月28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72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名下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468,346.8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