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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0603民初5080号
原告(反诉被告):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孟山北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强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凤凰山经济开发区**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北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淮北二建公司)与***强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曦强乳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曦强乳业于2021年10月27日向淮北二建公司提起反诉,本院予以受理并合并审理。本案于2022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北二建公司(反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曦强乳业(反诉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淮北二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曦强乳业立即支付淮北二建公司股权转让款1240万元及利息198916.7元(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为标准,自2021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之后利息仍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日止),以上共计12598916.7元。2.依法判令曦强乳业支付淮北二建公司违约金795667元(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四倍,即年利率15.4%为标准,自2021年4月16日暂计算至2021年9月15日,之后违约金仍按上述利率标准计算至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之日止)。3.依法判令曦强乳业立即办理相关股权变更登记手续。4.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均由曦强乳业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4月16日,淮北二建公司与曦强乳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淮北二建公司将持有的淮北市互信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互信公司)的60%股权以原始价格1500万元(淮北二建公司实缴股本)全部转让给曦强乳业,曦强乳业承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支付首付款4055280元,余款10944720元在一年内,即在2021年4月16日前全部支付给淮北二建公司。同时,《股权转让协议》对违约责任、股权变更事项等条款进行了明确约定。《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生效后,互信公司由曦强乳业实际接收经营并持续经营至今。至2021年4月16日全部股权转让款支付期间届满前,淮北二建公司多次催促曦强乳业履行合同义务,支付款项和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并于2021年3月29日向曦强乳业邮寄送达了《履约函告》,但曦强乳业至今不予理会。曦强乳业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已经侵害了淮北二建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提出以上诉请,恳请予以支持。
曦强乳业辩称,1.淮北二建公司与曦强乳业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至今未生效,淮北二建公司主***乳业支付股权转让款1240万元的诉讼请求不应支持。《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鉴于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的典当行股权高达60%,需经商务部批准。同时《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由于涉案转让的是典当行的股权,典当行属于特殊的金融行业,根据《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31条规定“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因此,涉案的《股权转让协议》在未经商务部批准的情况下,仍然应当认定处于未生效的状态。所以,淮北二建公司在未向商务部申报批准股权转让的情况下,直接向曦强乳业主张支付股权转让款1240万元的诉讼请求,违反了《典当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前置性批准程序,依法不应支持。2.淮北二建公司主***乳业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支持。首先,淮北二建公司一直阻碍曦强乳业行使股东权利,曦强乳业当然无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其次,淮北二建公司一直控制着互信公司的经营活动,互信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向淮北市金融监督管理局出具的经营《***》,可以充分的证明,淮北二建公司法定代表人***,不仅担任着互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还实际控制着互信公司;再次,淮北二建公司并没有履行股权转让的前置性行为,并且已经造成互信公司的金融许可即将被吊销,曦强乳业无需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3.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所依据的《专项审计报告》存在应交税款等重大事项的遗漏、失实等严重性的错误,直接造成曦强乳业遭受蒙骗,依法应当撤销。首先,双方依据的专项审计报告出现的问题是应交税费与实际应交税费不一致,另外一个是典当合同与当票的利率不一致,导致审计出的营业收入不实;其次,《专项审计报告》是互信公司单独委托的,不是淮北二建公司与曦强乳业共同委托的;再次,撤销权的起算时间应当按照曦强乳业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事实上曦强乳业是在2021年8月以后才知道,曦强乳业提出的撤销请求没有超过行使撤销权的时间。
曦强乳业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判决撤销双方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2.依法判决淮北二建公司退还因《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接收的140万元转让款;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淮北二建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互信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职务为董事长,注册资本2500万元,实收资本2500万元,由淮北二建公司和北京曦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按60%、40%的比例持股。2020年4月16日,曦强乳业与淮北二建公司以互信公司《专项审计报告》(皖世诚专审字【2019】009号)确认债权、债务,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2020年6月11日,互信公司总经理**向淮北二建公司委派的***移交了行政章、合同章各一枚,此后,曦强乳业作为股东之一要求核实财务凭证,但是互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均不予配合,并且陆续离职,以致曦强乳业无法全面核实。在此期间,曦强乳业多次要求同时担任曦强乳业和互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协商解决,但是迟迟未得到回复。2021年8月初,在互信公司准备年检资料的过程中,曦强乳业发现互信公司的财务信息和《专项审计报告》载明内容明显不一致,尤其是该《专项审计报告》存在“应交税费与实际应交税费不一致”、“典当合同和当票利率不一致”、“未按照典当办法办理业务”等严重性的经营问题,未予以披露。这直接造成转让股权的价值和客观事实严重不符,同时,互信公司存在严重的经营法律风险。基于上述事实,曦强乳业认为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遭受了明显的蒙骗,并且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为此,***提起反诉,恳请依法予以支持。
淮北二建公司辩称,1.曦强乳业的反诉请求与本诉答辩意见相互矛盾,其提出撤销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的前提是认可本协议的有效性,而在本诉答辩中,曦强乳业又主张该协议没有生效,二者相互矛盾。2.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是合法有效的。曦强乳业所称的《典当管理办法》属于部门规章,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2条的规定,合同自签订时生效,对于合同效力的界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合同的效力以及民事行为效力的认定条件进行界定,不能简单的以商务部的一个典当管理办理来否认涉案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3.曦强乳业主张撤销合同的理由是受到蒙骗和显失公平,即受让方对股权转让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状况没有进行全面的了解和信息的披露。关于欺诈问题,根据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特别注明了曦强乳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状况已做了全面了解,在协议第一大条的第三小项中谈到互信公司的债权债务,经双方确认后,以互信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该审计报告作出的委托方是互信公司全体股东,该审计报告作出后,对全体股东进行了送达,在长达近两年的时间内,没有任何一方对该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客观性提出异议。因此,无论从合同内容本身约定还是审计报告作出的整个过程来看,曦强乳业对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内容以及审计报告的内容及目的性都是完全知晓的;关于审计报告中税费记载的应交税费与实际税费不一致的问题,是曦强乳业对审计报告当中的税款问题和利息问题作出的错误解读,典当合同与当票利率不一致是极个别现象,也是互信公司人员在工作当中出现的瑕疵问题,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且这种失误并没有导致专项审计报告中资产量的虚高。淮北二建公司转让的股份比例是60%,按照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的4000多万的总资产的结论,60%的股权份额高达2000多万,那么以1500万的原始价认购股份作为股权转让的交易标的,显然对曦强乳业是有利的,不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况。因此,曦强乳业所称受到蒙骗,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显失公平没有任何依据。4.曦强乳业提出返还140万元转让款的请求没有事实根据。在股权转让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淮北二建公司实际收到的260万元(包括诉称的140万)股权转让款,该款不属于曦强乳业实际支出的股权转让费,是通过互信公司未收的账款来抵扣的部分股权转让费,体现了淮北二建公司对曦强公司的让步和资金上的照顾。同时在2020年4月份,《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协议双方就公司的经营包括相关的财务资料,进行了全部交接。曦强乳业出示的《***》上加盖的公章也是协议签订后,淮北二建公司移交给曦强乳业的。由于曦强乳业的原因没有进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所以***在作出承诺时身份仍是互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但不能由此证明淮北二建公司实际控制互信公司。关于互信公司股权变更的审批和工商登记变更的责任主体,在《股权转让协议》第五条第二款中有明确约定,“即淮北二建公司应配合曦强乳业尽快办理有关股权变更的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也就是说变更的责任主体是曦强乳业,淮北二建公司予以配合,在曦强乳业没有按约履行的情况下,淮北二建公司向其发出履约函告,要求其支付股权转让款并办理相关的审批变更手续,是履行合同权利的体现。曦强乳业怠于履行合同义务并要求撤销合同,回避自己的合同责任和法律责任,其反诉请求应予以驳回。5.曦强乳业的撤销之诉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股权转让协议》签订的时间是2020年4月16日,淮北二建公司提出本诉的时间是2021年10月12日,曦强乳业提出反诉的时间显然也是在2021年10月12日之后,由于撤销权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所以曦强乳业提出的撤销权之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6日,淮北二建公司与曦强乳业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淮北二建公司同意将持有的互信公司的60%股权以原始价格1500万元整全部转让给曦强乳业。2、淮北二建公司同意出售且曦强乳业同意购买的股权,包括该股权项下所有的附带权益,上述股权未设定任何(包括但不限于)留置权、抵押权及其他第三者权益或主张,也无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3、互信公司的债权、债务经双方确认后,以互信公司专项审计报告为准,自本协议生效后,淮北二建公司对互信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再承担股东责任,曦强乳业对互信公司的债权、债务开始承担股东责任,淮北二建公司予以协助。4、在甲乙双方签字生效后,将下列三家所欠互信公司人民币4055280元(分别为:**欠1900000元,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955280元,二建公司欠1200000元)作为首付款,由互信公司全权负责收回支付给淮北二建公司,余款10944720元一年内,即2021年4月16日前全部支付给淮北二建公司。5.如曦强乳业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给淮北二建公司此次股权转让款项,则应自约定付款日期满次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淮北二建公司支付违约金。淮北二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曦强乳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下方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合同签订后,曦强乳业于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12日分三笔向淮北二建公司建行住建支行账户(3400********)支付股权转让费30万元、20万元、90万元,以淮北二建公司对互信公司的120万欠款抵扣股权转让款120万元。淮北二建公司认可共收到曦强乳业股权转让款260万元。2020年6月11日,曦强乳业的办公室主任***在曦强乳业**的安排下接收了互信公司总经理**移交的两枚公章(行政章、合同章各一枚)。2021年3月29日淮北二建公司向曦强乳业发出履约函告,内容为:一、贵公司仅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了260万元首付款,**欠1455280元未支付,贵公司已经违约;二、贵公司应当于2021年4月16日前向本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10944720元,否则应视为违约;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互信公司的相关印鉴、资料、账册等已经全部移交贵公司;四、贵公司应在上述股权转让款支付完毕后十日内与本公司办理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公司全力配合,因贵公司怠于履行上述手续的,本公司对此不承担责任;五、在股权变更完成前,未经本公司书面许可,任何擅自以互信公司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或其他行为所引发的法律责任,本公司不予承担。此履约函告于2021年3月30日经安徽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2021)皖淮国公证字第2735号公证书公证,并于2021年3月29日邮寄送达曦强乳业。后双方就剩余转让款未协商一致,致本纠纷发生。
另查明,互信公司于2007年12月17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职务为董事长,注册资本2500万元,实收资本2500万元,由淮北二建公司出资1500万元和北京曦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1000万元,分别按60%、40%的比例持股。2020年3月30日,互信公司委托安徽世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其2019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了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皖世诚专审字【2019】009号)《专项审计报告》。
以上事实有淮北二建公司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专项审计报告、银行支付凭证、淮北市国信公证处(2021)皖淮国公证字第2735号公证书、工商登记档案、收条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曦强乳业提交的抵押典当合同、***,淮北二建公司认为这两份证据达不到曦强乳业的证明目的,典当合同与当票利率不一致是互信公司人员工作当中出现的瑕疵问题,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上加盖了公章也是淮北二建公司法人通过曦强乳业加盖的,不能由此证明淮北二建公司实际控制互信公司。本院对其关联性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2.股权转让协议能否被撤销,已付的转让款是否应当返还;3.本案淮北二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及利息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本案中,淮北二建公司与曦强乳业于2020年4月16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相关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股权转让协议》明确约定,淮北二建公司同意将持有的互信公司的60%股权以原始价格1500万元全部转让给曦强乳业。合同生效后,将下列三家所欠互信公司人民币4055280元(分别为:**欠1900000元,安徽相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955280元,二建公司欠1200000元)作为首付款,由互信公司全权负责收回支付给淮北二建公司,余款10944720元一年内,即2021年4月16日前全部支付给淮北二建公司。本案淮北二建公司认可共收到曦强乳业股权转让款260万元。剩余转让款1240万元,淮北二建公司要求支付,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曦强乳业辩称《股权转让协议》违反《典当管理办理》关于报批手续规定,此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规范,未办理报批手续不影响涉案合同已成立并生效的事实,至于典当合同与当票利率不一致的问题,并不影响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也未导致专项审计报告中资产量的虚高。对其辩解,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曦强乳业主张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遭受了蒙骗,要求对互信公司的审计报告进行重新评估,并且认为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协议。事实是《股权转让协议》总则部分明确说明,乙方(曦强乳业)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及经营状况作了全面了解,在此基础上,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协议。协议附则部分附互信公司2019年的财务报表及专项审计报告。2020年5月7日、2020年6月12日曦强乳业又分三笔向淮北二建公司支付股权转让费140万元,2020年6月11日,曦强乳业接收了互信公司的两枚公章,实际履行了其在股权转让协议中的义务,履行义务时曦强乳业不仅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而且在合理期限内通过其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协议》的行为,表明其并无解除合同之意。现淮北二建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转让款,曦强乳业反诉要求撤销《股权转让协议》,要求淮北二建公司退还因《股权转让协议》实际接收的140万元转让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淮北二建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协助曦强乳业应按照合同规定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关于争议焦点3,《股权转让协议》第4条约定:“曦强乳业应在股权转让合同生效后支付首付款4055280元,余款10944720元在2021年4月16日前支付完毕”。合同签订后,曦强乳业未按约定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淮北二建公司要求支付股权转让款1240万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要求曦强乳业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股权转让协议》第5条约定:“如曦强乳业未按本协议约定按时支付给淮北二建公司此次股权转让款项,则应自约定付款日期满次日起,每日按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二向淮北二建公司支付违约金”。本案中,淮北二建公司主张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数额,因其未提供曦强公司违约给其造成的实际损失,违约金约定标准已远超其实际损失,本院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依法予以酌减,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违约金。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强乳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款1240万元及违约金(以145528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以1094472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付清之日止);
二、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协助***强乳业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相关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三、驳回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四、驳回***强乳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02168元,由***强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97495元,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673元;反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强乳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张坤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李 睿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