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02执6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临时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5日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454956.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6724元。但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31339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