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0602执6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临时负责人:***、**。
本院在执行淮北市第二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2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淮北市高岳街道办事处李洼村村民委员会名下的存款468346.8元。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金融部门联网查询,均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于2017年12月15日,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静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