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同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2321民初1236号
原告:***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住所地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同仁市保安镇城内村。
法定代表人:赵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萍,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吾当增,青海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远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蒲亭镇鼎立东风商住楼1-106、107。
法定代表人:张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世华,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与被告江西远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于2021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本在法定期限内处分其诉权,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丰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商砼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仁青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拉毛才让
书记员 穆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