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1016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宏银路62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街道办事处新领域国际花园对过沿街门市88号。
法定代表人:沈文彬,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鲁149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请求终结案件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149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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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鹏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崔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