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5民初2892号
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陵城区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