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鲁1425民初2224号
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德州陵城区陵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维修费8000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为2022年3月25日7时40分许,***驾驶鲁AC××**号重型牵引汽车在德州市齐河县××镇××线与原告单位司机***驾驶的原告所有的鲁NH××**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的车辆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负完全责任,***驾驶鲁AC××**号重型牵引汽车在被告处投有保险,因此被告应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后经协商赔偿未果,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应提交相应其真实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事故车辆鲁AC××**在我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核实无责任免除情形下,我司根据保险合同及保险法规定,同意依法赔偿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诉讼费、鉴定费等间接损失我司不予承担。我司已按照法院委托要求于2022年11月7日缴纳3500元的鉴定费至山东明鉴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因原告一直不配合鉴定导致一直未鉴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请求法院协助办理退回我司缴纳的鉴定费3500元,应按照我司定损计算损失的具体数额,另外,事故中涉嫌鲁A××**车辆,原告主张超交强险损失需要和**A××**同分摊赔付。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
一、事故发生概况及交警部门认定:
2022年3月25日7时40分许,***驾驶鲁A鲁AC××**型牵引汽车在德州市齐河县××镇××线与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驾驶员***所驾驶的鲁N鲁NH××**普通货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两车损坏。该起事故经齐河县XXX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车辆的车主与保险情况:
鲁N鲁NH××**普通货车的车主为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所驾驶的鲁A鲁AC××**型车辆于事故发生时在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额为100万)。
三、垫付费用或已赔偿情况:无。
四、车辆维修情况:
鲁N鲁NH××**普通货车在事故中受损,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将涉案车辆送至德州市陵城区发达汽车修理厂进行维修,现已维修完毕正常使用,原告方为此花车辆维修费8000元。
五、核定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造成的鲁N鲁NH××**普通货车维修费为8000元。
综上所述,齐河县XXX交通警察大队为此事故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制作程序合法、定性准确,责任划分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鲁A鲁AC××**型车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的承保公司,其所承保的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产生车辆维修费用,理应在保险范围内对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车辆维修费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虽对此有异议,但对其异议,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故其异议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方诉讼中所提交的车辆损失鉴定费单据1500元,因原告方本案所主张的为车辆维修费,车辆损失不等同于车辆维修费,故本院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条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赔偿原告山东华舜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车辆维修费8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南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生效文书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