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13民初1220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娇娇,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杰盟,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广益路313-4021、4022、40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1MA1Q3YW05X。
法定代表人:王华。
被申请人:王华,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申请人:谢晓龙,男,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永嘉县。
被申请人:吴小龙,男,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被申请人:符灿新,男,196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上虞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华、谢晓龙、吴小龙、符灿新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华、谢晓龙、吴小龙、符灿新名下价值7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苏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华、谢晓龙、吴小龙、符灿新的银行存款7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袁 坚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 阳
书 记 员 吉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