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3591号
申请人:江苏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广益路313-4021、4022、402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江苏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北京大成(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开元新居橱柜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紫金门花苑112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女,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申请人江苏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开元新居橱柜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开元新居橱柜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六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开元新居橱柜经营部、***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陆 华
书 记 员 袁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