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佳热福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无锡佳热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214执75号
申请人无锡佳热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787817-0,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天山路8-507号。
法定代表人任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芸芸,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曾贤芳,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5538429377,住所地无锡市新吴区鸿山街道后宅中路42号。
法定代表人田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佳热福热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热福公司)与被执行人无锡嘉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盛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91民初641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调解:一、嘉盛公司支付佳热福公司价款283900元,于2016年12月5日前付清。二、双方当事人就本案无其他纠葛。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05元(此款已由佳热福公司预交),由嘉盛公司负担。后因被执行人嘉盛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佳热福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86505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
本案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嘉盛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嘉盛公司逾期未履行,佳热福公司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嘉盛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情况如下:嘉盛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记录。嘉盛公司名下有车牌为苏B×××××、苏B×××××的车辆登记记录,该车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本案于2016年11月3日办理了轮候查封手续,上述车辆现均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嘉盛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水岸观邸等共计94套房产,本院已办理了查封手续,并进行评估拍卖。嘉盛公司亦无对外投资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佳热福公司未申请对嘉盛公司进行审计。本院依法决定将嘉盛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执行仍有286505元及延期履行利息未执行到位。
执行中查明,嘉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对外所欠的债务,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裁定受理嘉盛公司的破产案件。佳热福公司应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现嘉盛公司已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91民初641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孙东飞
代理审判员  杨翼珲
人民陪审员  顾秋英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汤光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