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陕01民终7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被告)***,男,195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大学南路276号陕西省交通医院家属院。
委托代理人任大利,陕西三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屈望,男,198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系***之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被告)陕西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18号。
法定代表人吕啸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梁东陵,甘肃隆庆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女,该公司行政部职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陕西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与被上诉人天荣公司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全部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天荣公司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天荣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的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起诉、撤回上诉。
三、准许陕西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浩
审判员 刘志愿
审判员 牟凤燕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封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