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3民初2679号
原告:***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57126755H。
法定代表人:孙永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鑫,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雯,陕西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5145。
法定代表人:吕啸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吴杰,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武彦伶,陕西健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达置业有限公司(简称***达公司)与被告陕西天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简称陕西天荣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达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文鑫、曹雯,被告陕西天荣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杰、武彦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达公司诉称,2017年12月份左右,被告为原告所属的高新CXXXXX SUN项目进行开工前临建施工,该项目计划于2018年4月开工,于2020年10月竣工。之后,被告迟迟不依据招标法和建设工程法与原告签订可以备案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屡次找被告协商无果,并以临建施工费未结为由将施工设施放置在施工现场,意图索取高额施工费。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确认被告的施工费用为20万元(以评估为准);2、判令被告将所有的施工设施撤离施工现场;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陕西天荣公司辩称,1、原告所述的被告为原告所属的高新CXXXXX SUN项目进行开工前临建施工,被告迟迟不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说法不实,实际上,双方已于2017年11月21日自愿签订了符合法律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孙永峰、王明义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生效。从合同约定的内容可以看出,被告承包的是涉案项目的总体施工及管理,而不仅仅是原告所述的为建设工程服务,建设办公、生活、生产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临时建筑施工;2、双方依据公平、自愿原则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是合法有效的,应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3、被告已实际履行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也应严格按照该合同履行义务,对方诉请确认结算被告的施工费用及撤离现场无依据,应予驳回。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作为项目总承包人为该项目施工做了大量工作,一年多来完成了项目土方、基础建设、规划等手续,而原告在未与被告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被告将所有施工设施撤离现场并结算被告的施工费用,是严重违约行为,目前双方施工合同尚未解除,双方应依约继续履行合同,完成该项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11月21日,原告与被告就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工程签订《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为涉案工程的发包人,被告为承包人,合同签订以后,被告就开始进场进行前期施工准备工作。原告亦未阻止被告入场。后双方因施工主体发生争议,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被告致函,认为双方原签订之《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应终止履行,并告知被告欲重新发包合同所涉工程。2019年7月2日,被告回函明确表示不同意、不接受。2019年8月12日,被告再次回函原告,再次表明在双方施工合同未依法解除前,原告不得再次将工程向任何第三方发包,并要求原告对施工现场维持现状,妥善维护被告现场物料、财物。后原告提起本案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被告提供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现场照片,双方往来函件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位于西安市高新区XX路XX号XX广场工程签订有《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依据此合同进场进行施工前期准备工作,原告亦未阻挡被告入场。现双方因合同效力、施工主体发生争议。双方应依法予以解决。原告本次起诉,要求依法确认被告的施工费用,并要求被告将所有的施工设施撤离施工现场。对此,原告撇开双方已经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仅就被告入场及临建进行诉讼,显属避重就轻。而且被告入场并非没有依据。处理双方纠纷无法绕开双方签订的《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故原告本次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达置业有限公司之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达置业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毕 智 强
人民陪审员 张 榜 锦
人民陪审员 陈 双 蓉
二〇二〇 年 五 月 九 日
书 记 员 周 玄
打印:高彩娥 校对:高彩娥 2020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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