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521民初1850号
原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罗上县。
被告:罗山振发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山县产业聚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761681883U。
原告***与被告罗山振发路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7月27日以准备申请诉前鉴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罗山振发路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詹 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