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萍乡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欧阳海源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302执恢99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新大陆小区**(朝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05636105M。
法定代表人:刘海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欧阳海源,男,196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萍乡市安源区。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欧阳海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安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人民币28.475762万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171.36元。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截止到2019年12月23日执行到位208478.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
2、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2019年12月1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执行价值。
3、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萍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欧阳海源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查封,并于2019年9月4日进入司法评估拍卖程序,现已拍卖成交。
4、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5、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通过萍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6、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查封被执行人欧阳海源名下的不动产。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9年12月18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安民初字第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德建
审判员  曹志平
审判员  潘 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广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