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赣0302行审13号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萍乡市建设东路5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300014563234Y。
法定代表人李秋,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萍乡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萍乡市安源区新大陆小区二栋(朝阳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05636105M。
法定代表人刘海萍,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执行人因行政处罚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4月12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萍)环听告【2018】18号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告知了被申请执行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2018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萍)环行罚字【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罚款30万元,并告知其诉权。2019年1月9日,申请执行人邮寄送达(萍)环催告字【2019】6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给被申请执行人,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交纳行政处罚款30万元以及相应的3%加处罚款。因被申请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支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执行人交纳行政处罚款30万元以及相应的3%加处罚款。本院于2019年3月8日立案受理。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萍)环行罚字【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萍)环行罚字【2018】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胡剑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