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603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中心路548号,组织机构代码:86711850-3
法定代表人:姚志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72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沾化区下河乡红星村,身份证号:372325197202224856
被执行人:房汉民,男,1962年2月5日生,汉族,住沾化区鸿盛花园小区,身份证号:372325196202054418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4年3月7日生,住沾化区鸿盛花园小区,身份证号:372325196403074423
被执行人:山东沾化五谷康面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566715478P
法定代表人:房爱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汉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4692038236X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鲁16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沾化支行申请执行***、房汉民、***、山东沾化五谷康面粉有限公司、滨州市沾化区汉民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其抵押于银行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及机械设备暂时无法执行,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也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60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张 华
二〇一八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孟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