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3执271号
申请执行人:沾化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富国街道马家村。
法定代表人:耿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滨州市沾化区汉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7)鲁16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沾化金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滨州市沾化区汉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网络查控、线下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鲁1603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玉旋
审判员 刘建国
审判员 吴洪申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孟祥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