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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人民政府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3民初2303号
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沾化经济开发区富源五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军、韩伟盛,山东芳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利国路。
法定代表人张国志,职务乡长。
被告滨州市沾化区汉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城北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人民政府、滨州市沾化区汉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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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李荣昌
人民陪审员  尹宪贻
人民陪审员  王汉彬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