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03执保324号
申请人: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涛,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人民政府。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志,职务:乡长。
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汉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区。
法定代表人:张春杰,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沾化瑜凯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人民政府、滨州市沾化区汉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滨州市沾化区汉民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0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对滨州市沾化区汉民工程有限公司在滨州市沾化区利国乡人民政府的工程款200万元予以查封。未经本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分,否则负法律责任。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梅亮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