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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623民初2256号
原告: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棣县***镇东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无棣恒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滨州滨城大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海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沾化经济开发区恒业二路77号海蓝大厦5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海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6元,减半收取533元,由原告无棣盛大商砼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