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103执16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沈阳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于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东禹防水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1103执16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路
助理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