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沈阳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民辖终2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莲台山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路1-4号(8门)。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 原审被告:吉林省铭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公主岭市岭东工业集中区宏源大街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营口顺天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渤海大街西107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山东融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综合保税区创新创业中心二楼46-7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道杨美社区长发中路8号A202。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上海凯俞企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联合北路215号第2幢1224室。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沈阳易族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铭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营口顺天化工燃料有限公司、山东融链信息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电子有限公司、上海凯俞企业管理中心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791民初248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济南市长清区诚信建材商店上诉称,上诉人作为持票人,依法有权选择对被上诉人行使追索权,而上诉人并未将***通置业有限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因此***通置业有限公司并非本案当事人,本案并未涉及恒大地产集团及其关联企业,不应裁定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继续由山东省潍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本案上诉人未将恒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本案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管辖案件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0791民初248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峰 审判员  孙 涛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