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923民初3094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平昌县,公民身份证号码51302819********。
委托诉讼代理人:**,巴中市平昌县响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兴华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职员。
第三人:四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兴华奥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四川**能源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