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3民初1789号
原告:**,男,1987年12月12日出生,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
被告:辽宁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辽宁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