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17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191970********,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丁咀镇苗冲村张庄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维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精诚业兴建设有限公司(原扬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城大道建工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665764507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精诚业兴建设有限公司(原扬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作出(2020)苏1102民初1782号裁定,保全被申请人被告江苏精诚业兴建设有限公司(原扬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案审理中,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江苏精诚业兴建设有限公司(原扬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精诚业兴建设有限公司(原扬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於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