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03执2164-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获嘉市东环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417327873XM。
法定代表人:岳树萍,总经理。
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东段南4号院(移动公司办公楼西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706763026N。
法定代表人:吴闽,董事长。
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现该民事案件已经审理终结。进入执行程序后,我院于2021年12月2日冻结了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平煤神马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刚
审判员 李艳飞
审判员 刘 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旭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