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1220号
被执行人:河***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22)豫0391民初34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河***建设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河***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河***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76元(暂计);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