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24民初2395-3号
复议申请人:新乡市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获嘉县中和镇政府院内南二楼203房间。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获嘉县东环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博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翔宇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宇公司)诉新乡市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原告诉讼保全申请于2017年10月26日作出(2017)豫0724民初2395-1号民事裁定书,新干线公司不服,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
新干线公司复议称,1、查封房屋已出售,所有权已发生变更,查封措施侵犯了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2、查封财产的价值超出了起诉人的诉讼请求数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新干线公司的复议申请,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组织各方当事人对是否超标的查封进行了听证,本院认为,一方面新干线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被查封房屋的实际价值是多少,另一方面被查封的房屋是否侵犯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权,新干线公司无权提出,故对新干线公司提出的复议申请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市新干线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