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东旭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114民初3736号之一
申请人:昆明**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云景路168号银河科技园1栋50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KFXAR2E。
法定代表人:黄志良,职务: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大理镇绿玉小区玉秀路9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17098439539。
法定代表人:李奋勇,职务:执行董事。
申请人昆明**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昆明**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04733.4元的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昆明**启明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南支行(账号:53×××08-1)504733.4元范围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字艳秋
人民陪审员  蒋学坤
人民陪审员  缪贵荣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