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云0114民初5030号
原告:***,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訾晓曦,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有能,云南权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宋承明,男,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第三人宋承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訾晓曦,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有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宋承明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装载机租赁费用共计50000元,并以此为基数以6%/年为标准向原告支付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暂计至2019年8月5日为4841.67元,共计54841.6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全部费用。
事实和理由:被告因昆明东旭悦山湖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其名下装载机,双方未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对相关租赁费用等情况进行口头约定,双方约定达成一致后,原告为被告工程进行实际施工,于2017年9月28日双方就实际施工量产生的租赁费用进行结算,经结算租赁费总计为5万元。结算完成后被告并未按照双方的口头约定向原告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答辩称:一、原告陈述的事实及租赁费50000元认可,但是诉请中的资金占用费不认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缺乏相应证据支持;二、我方认为应该由远益公司承担该费用,***是被告远益公司授权所为。
被告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宋承明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在举证期限内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或证据,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材料,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出具委托书,委托***参加东旭果林水库园林景观的相关事宜。被告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因昆明东旭悦山湖示范区景观工程施工需要,向原告租赁其名下装载机,于2017年9月28日双方就实际施工量产生的租赁费用进行结算,经结算租赁费总计为5万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之间的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租赁关系中,出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承租人最主要的义务是按照约定交付租金并按照约定的方法或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双方经结算,尚欠租赁费用5万元,被告未到庭抗辩款项性质及款项支付情况,故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租赁费用5万元的诉讼请求。对于利息,被告未按时付款的行为导致原告的资金占用损失,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责任承担主体,***系被告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其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费用5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6元,由被告云南远益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
审判员 李 解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品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