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

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尉氏县建筑工程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05执4313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庙里镇丰庆路与龙门路瀚宇新城13号楼1单元13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9311497X1。
法定代表人杨永,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县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县城建设路南段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725819232U。
法定代表人宋**,负责人。
陈献升,男,汉族,1968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县大马乡鲁家村九组,身份证号4102231968××××××××。
关于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县建筑工程公司、陈献升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105民初213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认:一、被告**县建筑工程公司、陈献升尚欠原告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金、丢失赔偿费、折价赔偿款共计74450元,被告**县建筑工程公司、陈献升同意于2020年10月31前支付30000元,剩余部分于2020年12月31日前支付完毕,若被告**县建筑工程公司、陈献升有任意一期违约,原告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可就未支付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支付违约金(以未支付款项为基数,自起诉之日2020年9月25日起按照月息一分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被告双方就此纠纷别无其他争议;三、案件受理费1171元,原告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承担。因**县建筑工程公司、陈献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河南神火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予以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县建筑工程公司、陈献升名下银行存款744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尧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康晶晶